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1841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苗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润好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金兴东路**。
被告:尹照林,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东莞市寮步润好百货店经营者。
被告:东莞市嘉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翠华街凫山综合市场**div>法定代表人:尹照林,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勋健,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成。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润好百货店、东莞市嘉龙百货有限公司、尹照林、第三人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经济损失20万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2019年4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