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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杨伟池、廖梅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4民初11413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杨伟池、廖梅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4民初1141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职务: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伟池,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成,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告杨伟池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梅方,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敬兴,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系被告廖梅方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茂兰,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判决确认原告就前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含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三被告应缴纳的刑事罚金优先执行或受偿;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

“”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由法国人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创立于1854年。

“”商标及英文首写字母组合“”商标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产品。

150多年以来,“”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亦成为国际高档产品的标志。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及“”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原告在第18类皮革、箱包、钱包和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产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注册日期 专用权有效期截止 核定产品 18 241019 1986-1-15 2016-1-14 手提袋(包)、背包、钱包等 ? 18 241081 1986-1-15 2026-1-14 手提包、背包、钱包等 ? 18 241012 1986-1-15 2026-1-14 手提包、背包、钱包等 ? 18 3226108 2006-5-14 2026-5-13 手提包、背包、钱包等 INTERBRAND(全球最大的品牌咨询公司)发布的“2008年领先奢侈品品牌排名”中,/以216.02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榜首。

2010年,/再度荣登《福布斯》全球十个最有价值的奢侈品牌榜首。

2011年胡润发布的《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蝉联中国富豪“最青睐的奢侈品牌”。

根据全球领先的战略咨询公司贝恩公司(Bain&Company)发布的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在2011年中国消费者最想拥有的三大奢侈品牌中位居首位。

根据全球知名的市场咨询机构明略行(MillwardBrownOptimor)发布的评选报告,/已连续10年高居全球最有价值奢侈品牌榜首,2015年品牌价值高达274亿美元。

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原告仅通过其直营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该直营销售网络包括网站(××)以及该网站所列专卖店。

1992年,路易威登马利蒂在北京设立中国大陆第一家专卖店,截至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33个主要城市共设立了41家专卖店。

“”、“”、“”、“”等注册商标多次在司法程序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给予重点保护或跨类保护,如: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8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438号行政判决书中均中认定原告的第24108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69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1323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原告第24101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2000)28号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调整)的通知”中,原告的“”和“路易威登”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此外,作为保护国际高知名度品牌的举措之一,自2004年7月20日起,北京、上海、广州等主要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相继发布通告,禁止在服装和小产品市场内经销假冒国外知名品牌产品,原告的“”、“”、“路易威登”及“”等商标被列入前述禁售通告中。

由上可知,原告的“”、“”、“”、“”等商标早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中国法院和商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特殊保护。

二、本案三被告共同长期从事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数量巨大,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加重其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杨伟池、廖梅方经密谋后,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雅品网”(网址:××,建站时间2009年12月26日),并于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48号华贵苑1栋2004房、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凤华花园4巷2号进行接单、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hanel”、“Hermes”、“Gucci”、“Prada”、“Dior”等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

2012年底,被告廖茂兰加入共同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2016年6月2日,公安机关于上述二址抓获该三被告,并现场查获假冒上述“LouisVuitton”等6种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共69个。

根据“雅品网”网站销售记录,被告杨伟池、廖梅方从2010年7月5日至2016年5月13日共销售假冒上述“LouisVuitton”等6种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619731.45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的销售额为人民币555770.26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三被告主观上具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和配合,共同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就其共同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刑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规定,三被告虽受到刑事处罚,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原告主张的民事赔偿应优先于三被告承担的刑事罚金得到受偿。

原告要求确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刑事罚金受偿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有众多案例的予以支持。

三、本案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和司法政策依据。

自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实行全面赔偿原则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加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项中指出,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侵权赔偿数额和民事制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亦在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强调,要“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努力营造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同时指出。

对于直接故意侵害商标权,具有重复侵权、假冒商标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强调,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违法行为。

提高知识产权赔偿标准,加大对处直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原告认为,鉴于以下情节,应加重三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1、侵权期间很长:被告杨伟池、廖梅方的侵权行为自2010年至2016年持续近6年,早在2009年12月26日,两被告即设立“雅品网”专门从事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廖茂兰的侵权行为自2012年至2016年亦持续近4年;

2、侵权产品销售额巨大:自2010年7月5日至2016年5月13日共销售假冒上述“LouisVuitton”等6种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达160余万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的销售额达55万余元;

3、未销售的假冒上述“LouisVuitton”等6种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共69个;

4、原告的“LouisVuitton”商标系世界知名品牌,三被告通过自有网站大肆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给原告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原告认为原告有关赔偿数额的主张具有充分依据。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且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是事实,被告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深感后悔,已经认罪认罚并借此机会向原告诚恳道歉,但被告无力按原告的起诉赔偿金额作出赔偿。

被告家境不好,只是通过网上购买他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货品再进行销售,销售单价远远低于原告正品的销售价格,除去成本,所得微薄。

2016年年初案发后,被告即失去自由,家庭也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又因向亲戚朋友借贷交纳刑事判决的罚金而债台高筑,目前连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障。

被告杨伟池母亲患癌症住院,被告廖梅方刚刚出狱尚未找到工作,被告廖茂兰也没有固定工作,因此三被告也无力按照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作出赔偿。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过高,被告的160多万元的销售额,是包含“LouisVuitton”、“Chanel”、“Hermes”、“Gucci”、“Prada”、“Dior”共六个品牌货品的销售额,其中侵害原告“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权货品的销售额只占很小一部分,除去成本,被告所得的确不多,涉案货品销售价与原告正品销售价相差几十倍,购买人都明知涉案货品的来源,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原告货品的经常买家或潜在买家,尚未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本案证据也尚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达到100万元。

结合三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三被告只能向原告赔偿50000元,并保证尽快凑齐赔偿款交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241019号“LOUISVUITTON”商标的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包皮盒子、皮或人造革制的大衣箱、小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箱、皮或人造革制成的旅行用服装袋、坤包、背包、手提袋(包)、皮或皮革制成的沙滩包、购物袋、(肩)挎包、公文包(箱)、公事箱(包)、小钱袋、钱包、钥匙夹、伞、女用阳伞、手杖、拐杖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第24108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子、包皮盒、皮制衣衣箱、皮和人造革制小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箱、皮和人造革制旅行用服装袋、坤包、背包、手提包、皮和人造革制沙滩包、购物袋、(肩)挎包、皮和人造革制公文包(箱)、公事箱(包)、小钱袋、钱包、钱袋、钥匙夹、伞、女用阳伞、手杖、拐杖架,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第24101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制盒子、包皮盒子、皮制大衣箱、皮或人造皮革制成的小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箱、旅行用服装袋、坤包、背包、手提包、沙滩包、购物袋、(肩)挎包、公文箱(包)、小钱袋、钱包、钱袋、钱夹、钥匙夹、伞、女用阳伞、手杖、拐杖架,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

第322610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核定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箱子、旅行包、旅行用衣袋、小手提包(合身的)、帆布背包、双肩背包、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钱包(小钱袋)、钱袋、钱包、钥匙包、卡片夹、支票夹(皮制)、议事日程盒、雨伞(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路易威登马利蒂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8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438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699号行政判决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3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禁售通告等证据。

2016年6月2日,三被告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被抓获,该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2017)粤0114刑初322号立案予以受理。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内容如下:2010年起,被告人杨伟池、廖梅方经密谋后,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雅品网”(网址:××),并于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48号华贵苑1栋2004房、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凤华花园4巷2号进行接单、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hanel”、“Hermes”、“Gucci”、“Prada”、“Dior”等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

2012年底,被告人廖茂兰加入共同从事上述违法活动,负责打包、收货、接单等工作。

2016年6月2日,公安机关于上述二址抓获被告人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并依法起获了假冒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共69个。

根据“雅品网”网站销售记录,被告人杨伟池、廖梅方从2010年7月5日至2016年5月13日共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hanel”、“Hermes”、“Gucci”、“Prada”、“Dior”注册商标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共计1619731.45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的销售额为555770.2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梅方、杨伟池、廖茂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公诉机关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廖茂兰是从犯;

2.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

3.被告人杨伟池、廖梅方销售金额1619731.45元,被告人廖茂兰销售金额555770.26元。

被告人廖梅方、杨伟池、廖茂兰在(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案件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销售金额等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人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销售六种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数额及未交出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杨伟池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梅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廖茂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局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至本案诉讼发生时,该份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申请,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调取涉案刑事侦查卷宗的证据卷材料,并于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辩证。

根据对该卷宗材料的辨认,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情况如下:1.案件编号为(2016)01348、犯罪嫌疑人为廖梅方的证据卷第40页,有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照片,在第一幅和第三幅照片中,均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从第一幅图片可以看到,有两种图案的侵权产品,包括皮包表面标有正反钻石、四瓣花的图案,侵害原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另一皮包表面标有棋盘格图案,侵犯原告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第三幅图片皮包表面有正反钻石、四瓣花的图案,侵害原告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第41页中网站的右上方,标有“”叠加字母和“LOUISVUITTON”英文,侵害原告第241081号、241019号注册商标。

另查明,上述证据卷第66页至第133页记录了上述六个品牌相关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六个品牌合计销售金额为1619731.45元。

路易威登马利蒂称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对各品牌的所占的销售额进行区分,其亦无法掌握三被告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获利情况,其主张约占三分之一。

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对上述销售金额无异议,但认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约占六分之一,且并未包含退货价值在内,在计算被告因侵权产品获利的情况时,应考虑退货价值,但对退货情况未进行举证。

诉讼中,路易威登马利蒂为了证明其合理开支,提交了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发票备注为“被告杨伟池等人,法院案号(2018)粤0114民初11413号”,对于差旅费则未提供证据。

路易威登马利蒂明确其主张的100万元包含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本院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在法国注册的公司,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第241019号“LOUISVUITTON”、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被法律保护,路易威登马利蒂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制作的侦查卷宗证据卷显示,三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皮包,与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同类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包身上使用了“”的正反钻石、四瓣花标识和“?”的深、浅棕色棋盘格标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2号“?”、第3226108号“?”商标相比,两者在整体构图、颜色视觉上基本相同,在视觉上无差别,由三被告开设的“雅品网”网页中使用了“?”叠加字母标识和“LOUISVUITTON”英文标识,两者在整体构图、颜色视觉上基本相同,在视觉上亦无差别,可以认定三被告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害了路易威登马利蒂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本院认定三被告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路易威登马利蒂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及优先受偿于刑事罚金能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对(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三被告销售包括“LouisVuitton”注册商标在内的六个品牌的手袋、背包、钱包等物品共计1619731.45元,但并未对六个品牌各自的销售额度进行区分,三被告单独侵害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路易威登马利蒂亦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三被告的侵权情节和侵权故意,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以及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性的规则。

本案中,三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罚金的责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如三被告在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路易威登马利蒂请求确认三被告民事赔偿金优先于刑事罚金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0元;

确认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就上述赔偿金有优先于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在(2017)粤011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刑事罚金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9660元,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负担4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徐灯雄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庾健敏刘艺鸿李晓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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