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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洪斌与张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053号
案件名称余洪斌与张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洪斌;张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053号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张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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