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044号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佳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松亮,执行董事。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临沂佳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