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10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瑶,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新华路南段路东营场所:平原县平安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州路中段政局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