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1769号
案件名称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颜丽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1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儒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丽好,1973年2月*日出生,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群,国信信扬(花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颜丽好因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颜丽好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通知书》、《租赁协议》两份、潘本翠身份证复印件、羿丰公司证明潘本翠在涉案档口经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的证明等证据,主张涉案商铺虽是其承租,但已转租给潘本翠,租赁期限是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潘本翠是实际侵权人,颜丽好并非本案侵权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租赁协议》所记载的潘本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信息能一一对应,《租赁协议》所记载潘本翠的电话号码与涉案(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19号和第13111号公证书中所附销售人员“潘小姐”名片中的电话号码相同。

两份《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分别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以及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而(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19号和第13111号公证书中显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25日与2016年7月2日,恰在该租赁期间内。

此外,颜丽好二审提交的《追加被告通知书》表明一审法院针对相同情况已经在另案中将潘本翠追加为案件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述《租赁协议》、潘本翠身份证以及涉案行为的公证书,结合羿丰公司的证明显示潘本翠在涉案档口经营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可以初步证明涉案商铺在被诉侵权期间系由潘本翠实际经营。

而且,一审法院针对相同情况已经在另案中将潘本翠追加为案件被告。

故而,因本案二审出现可能导致承担侵权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证据,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本案公正处理,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颜丽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