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2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新区叶先平副食店。
住。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办立交桥静山小区还房****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HXH。
经营者:叶先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新区叶先平副食店(经营者:叶先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2019年5月6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