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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4民初1429号
案件名称1429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142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金桥路**对面iv>经营者:周进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该店员工。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麒麟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麒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此款已由麒麟公司预交),由麒麟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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