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142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金桥路**对面iv>经营者:周进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该店员工。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宏达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麒麟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麒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此款已由麒麟公司预交),由麒麟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