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1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千合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西湖花园******/div>法定代表人:陈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阳,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千合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