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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97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2民初2971号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乐小区51栋1单元301室。

经营者:温振南,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图书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图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依法定赔偿)。

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具有线上线下教育培训服务及图书销售服务的教育企业。

原告系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上通过其经营的“挚爱小书阁”和“高分书阁”网店擅自销售“语文主题学习”图书。

原告从未向被告销售过该图书,且从未授权任何人销售过该图书。

经原告鉴定,被告所销售的“语文主题学习”图书均系盗版图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印刷品、手册、书籍、海报、杂志(期刊)、文具、印刷出版物、纸、照片(印制的)(截止)。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实物现场批发:服装、母婴日用品、服饰、帽子;

零售:图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10月12日,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拼多多”页面,在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高分书阁”店铺,点击购买了名称为“正版彩色2020年最新版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初中七年级一”图书1件,支付价款65元;

点击购买了名称为“正版彩色2020年最新版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六年级一”图书1件,支付价款65元。

“正版彩色2020年最新版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初中七年级一”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65元/件,已拼272件;

“正版彩色2020年最新版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六年级一”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65元/件,已拼92件。

2020年10月16日,公证人员对上述订单所涉的快递包裹进行了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4526号公证书。

2020年10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10月12日,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拼多多”页面,在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挚爱小书阁”店铺,点击购买了名称为“2020年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五年级一米阅读上海教育”图书1件,支付价款65元;

点击购买了名称为“2020年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七年级一米阅读上海教育”图书1件,支付价款65元。

“2020年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五年级一米阅读上海教育”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65元/件,已拼393件;

“2020年秋季语文主题学习阅读丛书上册小学七年级一米阅读上海教育”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65元/件,已拼200件。

2020年10月16日,公证人员对上述订单所涉的快递包裹进行了拆封,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4527号公证书。

庭审比对情况: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产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4526、1452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图书,与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图书为同种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的标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庭审比对,该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原告在庭审中指出了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的若干明显不同之处,可以确定被诉侵权图书为盗版图书。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温振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温振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元,由被告义乌市丁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温振南)负担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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