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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卜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卜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卜涛;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52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涛,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卜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人民陪审员  张章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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