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5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辛集乡大东方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辛集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10BJ065。
经营者:江淑嫄,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辛集乡大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