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宗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执行人罗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执行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依照本院(2018)辽02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寅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