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89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小雪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发工业区东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
经营者龚洵利。
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缴纳1800元,原告多缴纳的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