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84号原告: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社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玲,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喜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407。
法定代表人:陈伍佰。
被告:中山市韩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伍佰。
原告倪伟与被告佛山市喜妙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韩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原告倪伟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伟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