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57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苌东光,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苌东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