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126号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生物纳米园****。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品顺达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B2313。
经营者:刘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品顺达电子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