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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昌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409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昌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昌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40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昌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昌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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