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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扬德与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陈扬德与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扬德;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2号原告: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法定代表人:黄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临**。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扬德诉被告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扬德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丘  庆  均审 判 员 江  剑  军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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