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8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园,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临港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835549668519。
法定代表人:程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本园与被执行人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大民四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本园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08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向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