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2218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陈晨,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潮威建材商行,经营地址:无锡梁溪区中储装饰材料城锡沪中路383号D区5-12经营者:王声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溪区潮威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