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01号 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汪明,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强诉被告汪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