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0291执787号无为县无城镇十里飘香小吃店、强文:你/你单位与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无为县无城镇十里飘香小吃店、强文支付诉讼费550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4640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