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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主某某、时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4001号
案件名称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主某某、时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主某某;时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01号 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港龙港镇南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尊敬,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主某某,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临沂。

被告:时某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主某某、时某某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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