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号 原告:周建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华佼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文溪路**。
投资人:章梁。
原告周建勇与被告永康市华佼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周建勇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周建勇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周建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