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5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艳丽厨卫商行,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南市场广丰路**/div>经营者:王彦立,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告: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东5巷**405div>法定代表人:赵素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艳丽厨卫商行、被告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