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剑浩,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剑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9229号民事调解。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0民初19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顾文洁审 判 员 陈乃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