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2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速畅电子厂,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上围村美奇工业园****206一社会信用代码×××896。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速畅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