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59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泽宏,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0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