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2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6569C。
负责人:陈同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星光三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职务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