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60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朝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勇,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明,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春与被告南宁朝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已预交800元,余款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