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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郸城县苏氏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406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郸城县苏氏修脚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郸城县苏氏修脚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406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苏氏修脚堂。

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5MA46TDYE4R。

负责人:柴玉勤,该修脚堂经营者。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郸城县苏氏修脚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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