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60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薇然坊孕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西关村鸿雁里市场**商铺。
经营者:张然。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薇然坊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刘慧韬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