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44号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