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7523号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路1号1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295号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杜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昕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