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61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高选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共青团北路西华联超市兖州店。
经营者:成高选。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高选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营场所在兖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曲阜市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经鲁高法办〔2018〕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宁市曲阜市、兖州区、泗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高选食品超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高选食品超市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