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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林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林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林飞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飞荣,男,住山东省潍坊高密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0065567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事实和理由:大嘴猴(PaulFrank)是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

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大嘴猴(PaulFrank)商品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有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而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第10065563号等商标。

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大嘴猴(PaulFrank)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原告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7月1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所获权利转授权给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手提袋涉嫌侵犯原告第10065567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林飞荣侵害其商标权,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林飞荣的具体身份,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林飞荣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送达,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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