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12执3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知识产权庭。
被执行人:邓冰玉,女,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0112刑初426号、(2018)粤01刑终17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1、被执行人邓冰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因被执行人邓冰玉未向本院缴纳上述罚金7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和被执行人邓冰玉住所地辖区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邓冰玉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冰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冰玉银行存款339.15元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邓冰玉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9.15元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2执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