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光大社区永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欧妹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司马浦溪美朱太格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雪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7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驳回太格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格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三、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太格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2018年7月23日,太格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乐雪儿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
2.乐雪儿公司赔偿太格尔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乐雪儿公司赔偿太格尔公司维权合理费用共14449.9元(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12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9.9元);
4.乐雪儿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电蚊拍(YG-5636)”专利号为ZL20163061××××.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四、驳回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9元,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本案二审期间,乐雪儿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第398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8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98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太格尔公司据以起诉的2016XXXXXX1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太格尔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太格尔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佛山市顺德区乐雪儿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