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智创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广阳区人民医院第**。
经营者:覃相柏,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银河大厦****iv>法定代表人:颜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谦,廊坊市广阳区时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智创通讯器材经销部、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