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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杭州、宋三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执97号
案件名称李杭州、宋三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杭州;宋三中;李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97号被执行人:李杭州,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执行人:宋三中,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执行人:李锵,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李杭州、宋三中、李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李杭州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宋三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李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部分已移送执行局,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宋三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因该农业保险为集体投保,数额较小,无法变现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宋杭州有昌河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科帕奇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李锵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

三、通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公积金信息。

四、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杭州、宋三中、李锵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财产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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