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9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天天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卫河路与广场街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西侧蔚橪国际门面房。
经营者:冯荣。
本院审理的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滑县道口天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滑县道口天天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