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民初3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J444。
法定代表人:程志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GG389Y。
负责人:王维华。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薛店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133164P。
法定代表人:冯财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千喜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21号1号楼13层13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97543676N。
法定代表人:宋延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歌,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太湖路19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389W。
法定代表人:李维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永,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分公司、郑州千喜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