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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膳和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1538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膳和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膳和餐饮有限公司;南京新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1538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膳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通庆里北16、17号。

法定代表人:巩天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建,巩天英之夫。

第三人:南京新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行西路9号润璟科技广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凯。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膳和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新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李月霞人民陪审员  俎振鸿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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