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107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山东亚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亚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山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龙山镇西楼社区东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D0A1N。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山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