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懂懂,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懂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