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吉客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北关区盘庚街与平原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iv>经营者:刘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吉客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2021年4月9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