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7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引,女,1996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董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本案庭审前,原告利惠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董引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包括为调查、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9年5月9日,原告利惠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利惠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