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8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应婕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居龙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社区华新锐明工业区C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2N。
法定代表人吴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居龙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