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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臻汉友乐臻品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臻汉友乐臻品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臻汉友乐臻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252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商铺。

  余剑,经营者:,该便利店负责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诺曼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曼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诺曼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诺曼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诺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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